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,重庆市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,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三种保险缴费比例,切实降低企业成本,减轻企业负担,增强企业活力。
【政策归纳】
一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
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,从20%降至19%。
二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
降低参保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.5个百分点,从8%降至7.5%。
三、单位失业保险
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,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.5个百分点,由1%降至0.5%。
四、职工个人失业保险
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,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降低0.5个百分点,由1%降至0.5%。
【相关通知】: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
【发文字号】:渝人社发〔2016〕74号
【发文日期】:2016年04月28日
各区县(自治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﹝2016﹞36号),为降低企业成本,增强企业活力,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,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%降至19%。
二、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,单位缴费比例从8%降至7.5%。
三、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%降至1%。其中,单位缴费比例、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%降至0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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